2023年01月09日
王某所在公司正常工作時間為:上午8:00-11:00,下戰(zhàn)書13:00-16:30,某日,王某上午放工后在公司宿舍午休時,打開電暖器取暖,不慎被電暖器燙傷住院。出院后,王某向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,卻被認定不屬于工傷,王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王某認為,本身在公司宿舍受傷,應當算工傷,所以公司應該對此負責,進行賠償。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,該職工在單位宿舍歇息,既非工作場所,亦非工作時間,歇息的舉動也不屬于工作舉動,所受危險與工作之間缺乏因果聯(lián)系,不屬于工作緣故原由所致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(二)項分別規(guī)定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緣故原由受到事故危險的”“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危險的”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王某舉動不吻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中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(guī)定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綜上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王某為工傷吻合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。
此外,即使按照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八條第(二)項規(guī)定,在延續(xù)工作和工作場所內,因就餐、工間歇息、如廁等需要的生活、心理運動時所受的危險。王某舉動也不吻合《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》中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(guī)定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